章  程

  • 中華民國85年1月23日內政部台(八五)內社字第8502785號簡復單修正第廿六條准予備查
  • 中華民國88年3月19日內政部台(八八)內社字第8888817號簡復單增修正第三、四條准予備查
  • 中華民國90年2月26日內政部台(九十)內社字第9007482號簡復單增修正第四條准予備查
  • 中華民國91年4月29日內政部台(九一)內社字第0910013817號函復增修第三條之一、第四條、第十七條准予備查
  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內政部台(100)內社字第1000133699號函復修正第二十一、二十六條准予備查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

本會定名為中華搜救協會。(英文名稱為CHINESE SEARCH AND RESCU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SARA)

 

第二條:

中華搜救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遵照國家政策及法令,聯絡國內外熱心人士、搜救團體,共同促進搜救功能,增進國民救難知識與技能,締結國際組織擴展搜救範圍,以充分發揮運用救難資源,迅速達成救難效果為宗旨。

 

第三條: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第三條之一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內政部消防署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 

第四條:
本會之任務如左:
  1. 聯繫國內現有各類救難組織、團體,實施資訊交換、教育訓練、觀摩學習,發揮整體運作功能。
  2. 促進公、民搜救單位間之協調合作,充份發揮搜救設施與裝備之功能,增強搜救效果。
  3. 配合政府政策參與國際搜救組織及搜救會議、加強與各國搜救協調中心之連繫,冀使在台灣海域內之海、空事故獲得即時之救援。
  4. 配合國內各救難單位召開年會,檢討並促進搜救功效。
  5. 主動或接受委託研究或辦理與搜救有關之事宜。
  6. 依據主管機關指示,推動海峽兩岸海、空難或其他事故之通報、協調、進行搜救,發揮全面救難效果。
  7. 引介搜救所需之新技術與經驗提供有關單位參考運用。
  8. 推動國內登山、輕航機、飛行傘、滑水滑雪、帆船、熱汽球、潛水等特種體育運動之安全宣導及與其有關之遇難搜救,以促進運動安全。


第二章 會 員
第五條: 本會會員包含左列四種:
  1. 個人會員:凡中華民國國民或獲有本國居留權之外籍人士,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。
  2. 團體會員:凡經依法令規定立案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  3. 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,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,對本會有所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。
  4.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、公私機構或團體對本會有所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。

第六條: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撤名。

第七條: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,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八條: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:
  1. 發言及表決權。
  2. 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  3. 參與本會所有在國、內外之各項活動。
  4. 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。
  5.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不具選舉、被選舉、表決及罷免權。

第九條: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義務:
  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  2. 擔任本會所推選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  3. 按期繳納會費(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者,即予停權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)。


第三章 組 織
第十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、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一條: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1.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2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3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預算、決算。
  4. 議決會員之撤名處分。
  5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6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7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二條: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票選之。
理事、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: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

第十三條: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;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副理事長襄助之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;不能代理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

第十四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1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2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  3. 決議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辭職。
  4. 任(聘)免工作人員。
  5.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6. 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7. 提出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  8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五條: 監事會罝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經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其他監事一人代理。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。

第十六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1.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2.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3.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4. 其他監察事宜。

第十七條: 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新訂理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四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十八條: 本會理、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:
 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2. 因故辭職並經理、監事會議通過者。
  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4. 受停權處分時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十九條: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秉承理事長指示處理經常會務。

第二十條: 本會視業務展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一條: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、監事任期同。


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二條: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;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三條:
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人數同意始得行之:

  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2. 會員之撤名。
  3. 理、監事之罷免。
  4. 財產之處分。
  5. 本會之解散。
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四條: 本會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理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二十五條: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。常務理、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行會議;各會議之決議悉之理事、監事過半數出席,並以出席人數較多收之同意行之。
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六: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  1. 會員入會費。
    個人會員-新台幣壹仟元正。
    團體會員-新台幣壹萬元正(學生團體免繳)。
  2. 會員常年會費。
    個人會員-新台幣壹仟元正。
    團體會員-新台幣伍仟元正(學生團體免繳)。
  3. 補助費。
  4. 會員捐款。
  5.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6. 事業費。
  7. 委任收益。
  8. 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七條: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,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八條: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,先提理、監事會通過於年度結束後編造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基金收支表、財產目錄,由理事會審查通過,送請監事會監察,造具審核意見書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,先報主管機關核備,嗣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)。

第二十九條: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悉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

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條: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一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、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、修改時亦同。

第三十二條: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時應列出會員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號其格式如左:
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
內政部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台(八二)內社字第八二二九九九號函准予備查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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